產(chǎn)業(yè)園消防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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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楊景 |
手機: | 13590261954 |
郵箱: | 157064027@qq.com |
地址: | 深圳福田八卦嶺511棟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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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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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申請
產(chǎn)業(yè)園消防驗收
- 消防驗收范圍
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及備案受理分工: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改建、擴建(不含裝修)工程項目,其消防行政許可工作由市住建局受理:
1.設有下列人員密集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1)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大于8000平方米的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
(6)建筑總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游藝廳、浴室、網(wǎng)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2.其他特殊建筑建設工程:
(1)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單體建筑。
(2)省、市級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單體建筑面積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設工程。
(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5)生產(chǎn)、儲存、裝卸甲、乙類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類生產(chǎn)車間,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倉庫,儲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6)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屬于專家評審范圍的建設工程。
(7)、省、市建設項目。
(二)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十四條規(guī)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行政許可和驗收備案均由所在地的區(qū)住建局受理。
(三)其他情況說明:
1.受理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按上述分工執(zhí)行。
2.受理已取得消防行政許可的建筑內場所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由建筑所在地的區(qū)住建局負責審批。
3.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消防條例》,受理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
4.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設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后,其改建、擴建工程均由建筑所在地的區(qū)住建局受理(擴建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由市住建局受理)。
5.原單體建筑面積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設工程,其功能變更、擴建工程中,存在增加建筑高度和改變建筑物整體定性的情況,由市住建局受理,其余均由建筑所在地的區(qū)住建局受理。
6.可根據(jù)建設單位的申請同時受理土建與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行政許可。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建筑整體未通過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的,不得單獨受理內部裝修工程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
7.受理消防行政許可及驗收備案時,如建筑群中存在分屬市住建局和區(qū)住建局受理的,可由市住建局統(tǒng)一受理并辦理。
8.已取得消防驗收許可或備案的建筑內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含本數(shù))以下的場所(不含民用機場航站樓、地鐵站廳內設商鋪)內部裝修工程,如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置未變更的,無需申報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
9.受理已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的改建、擴建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抽查時,申報人無法提供原建設工程主體消防行政許可或驗收備案法律文書的,可以申請由各級住建部門消防機構依法查詢核對。
10.市住建局認為有必要的工程項目,可由市住建局受理;細則中未明確分工的工程由市住建局指定管轄。